既有建筑增層改造后的地基承載力、地基變形和穩(wěn)定性計算,以及基礎結構驗算,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 5章的有關規(guī)定。采用外套結構增層時,應按新建工程的要求,確定地基承載力。
當采用新、結構通過構造措施相連接的增層方案時,除應滿足地基承載力條件外,尚應分別對新、舊結構進行地基變形驗算,并應滿足新、舊結構變形協(xié)調的設計要求;當既有建筑局部增層時,應進行結構分析,并進行地基基礎驗算。
當既有建筑的地基承載力和地基變形,不能滿足增層荷載要求時,可按本規(guī)范第 11 章有關方法進行加固。
既有建筑增層改造時,對其地基基礎加固工程,應進行質量檢驗和評價,待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上部結構的施工。
直 接 增 層
對沉降穩(wěn)定的建筑物直接增層時,其地基承載力特征值,可根據(jù)增層工程的要求,按下列方法綜合確定∶
1 按基底土的載荷試驗及室內土工試驗結果確定∶
1)按本規(guī)范附錄 B 的規(guī)定進行載荷試驗確定地基承載力;
2)在原建筑物基礎下 1.5倍基礎寬度的深度范圍內,取原狀土進行室內土工試驗,確定地基土的抗剪強度指標,以及土的壓縮模量等參數(shù),并結合地區(qū)經(jīng)驗,確定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2 按地區(qū)經(jīng)驗確定∶建筑物地層時,可根據(jù)既有建筑原基底壓力值、建筑使用年限、地基土的類別,并結合當?shù)亟ㄖ镌鰧痈脑斓墓こ探?jīng)驗確定,但其值不宜超過原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的1.20 倍。
直接增層需新設承重墻時,應采用調整新、舊基礎底面積,增加樁基礎或地基處理等方法,減少基礎的沉降差。
直接增層時,地基基礎的加固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 加大基礎底面積時,加大的基礎底面積宜比計算值增加 10%。
2 采用樁基礎承受增層荷載時,應符合本規(guī)范第 5.2.8 條的規(guī)定,并驗算基礎沉降。
3 采用錨桿靜壓樁加固時,當原鋼筋混凝土條形基礎的寬度或厚度不能滿足壓樁要求時,壓樁前應先加寬或加厚基礎。
4 采用抬梁或挑梁承受新增層結構荷載時,梁的截面尺寸及配筋應通過計算確定。
5 上部結構和基礎剛度較好,持力層埋置較淺,地下水位較低,施工開挖對原結構不會產(chǎn)生附加下沉和開裂時,可采用加深基礎或在原基礎下做坑式靜壓樁加固。
6 施工條件允許時,可采用樹根樁、旋噴樁等方法加固。
7 采用注漿法加固既有建筑地基時,對注漿加固易引起附加變形的地基,應進行現(xiàn)場試驗,確定其適用性。
8 既有建筑為樁基礎時,應檢查原樁體質量及狀況,實測土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確定樁間土的壓密狀況,按樁土共同工作條件,提高原樁基礎的承載能力。對于承臺與土層脫空情況,不得考慮樁土共同工作。當樁數(shù)不足時,應補樁;對已腐爛的木樁或破損的混凝土樁,應經(jīng)加固處理后,方可進行增層施工。
9 對于既有建筑無地質勘察資料或原地質勘察資料過于簡單不能滿足設計需要、而建筑物下有人防工程或場地條件復雜;以及地基情況與原設計發(fā)生了較大變化時,應補充進行巖土工程勘察。
10 采用扶壁柱式結構直接增層時,柱體應落在新設置的基礎上,新、舊基礎宜連成整體,且應滿足新、舊基礎變形協(xié)調條件,不滿足時應進行地基加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