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檢驗批和分項工程應由監(jiān)理工程師組織施工單位專業(yè)技術負責人及專業(yè)質量負責 人進行驗收。
(1) 涉及結構安全的檢驗項目,已按規(guī)定進行了見證取樣檢測,其檢測報告的有效性 已得到監(jiān)理人員的認可。
(2) 承擔見證取樣檢測及有關結構安全檢測的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
(3) 加固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并應共同確認。
2. 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資料備案
建筑結構加固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文件和記錄:
(1) 設計變更文件。
(2) 原材料、產品出廠檢查合格證和進場復檢報告。
(3) 結構加固各工序應檢項目的進場檢查記錄或檢驗報告。
(4) 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記錄。
(5) 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6) 加固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7) 其他指定提供的文件和記錄。
3. 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的處理規(guī)定
當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處理:
(1)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器具、設備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
(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
(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 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
(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 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xié)商文件進行驗收。
一般情況下,不合格現象在最基層的驗收單位檢驗批時就應發(fā)現并及時處理,否則將 影響后續(xù)檢驗批和相關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的驗收。
4. 加固效果檢驗評定
建筑結構或構件加固完成后,其承載力、剛度或抗裂等結構性能是否滿足要求,即加 固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可通過對結構構件的實荷檢驗進行評定。檢驗的加載與測試方法, 應根據設計要求及《建筑結構檢測技術標準》(GB/T 50344)的要求確定。